索引号 113300000024822425/2025-1010425504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公开方式 {opentype}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
文  号 浙建许撤决字〔2025〕303号 有 效 性
统一编号 {b_standardfile}

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(浙建许撤决字〔2025〕303号)


发布时间: 2025-11-17 04:10 信息来源:省住建厅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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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调查核实,你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“瑞海公寓”和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“金西北区块纵八路道路工程”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。

我厅依法作出《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》(浙建许撤告字〔2024〕187号),你单位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(申辩)。经研究,我厅决定部分采纳该陈述(申辩)意见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,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(资质证书号:D233372069)的行政许可。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。

如对本决定不服,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

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2025年11月16日

抄送: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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